書名:《憲政熱映中:中華民國憲法的怪誕與進化》
內容簡介:法是什麼滋味?憲法能為我們做什麼?中華民國憲法不正常?面對總統民選以來最佳的修憲時刻,我們需要做好知識準備:一本認識臺灣憲法史的白話讀本誕生!全民關注「憲政時刻」,臺灣已依憲法選出七任總統,同時我們也歷經七次憲改工程。但你可曾想過,改了半天,我們到底需要什麼樣的憲法?連憲法叫什麼名字,是中華民國或臺灣共和國都沒有概念?其實,憲法就是我們跟國家之間的契約;為了做出自己能服氣的選擇,我們需放眼過去,才能探尋未來。
憲法精神如何在日治殖民下勉力找到落腳之處,並看見其於威權時期是如何受到壓抑,並在民主前輩們的奮鬥下,是如何突破重重限制,令人民慢慢嘗到自由的美妙滋味,更讓眾人想法終於得在不同生活場域中燦然綻放。
回顧這部超過百年的臺灣憲法史,我們竟能從仰賴統治者獨尊的鼻息,進化到人人都能對社會議題充分表達看法。這樣奔放的自由,過往是如何在台灣土地上萌芽?如何進入我們的觀念與生活方式之中?面對動盪的國際局勢,威權陰影不時想要捲土重來,我們真的已學會用憲法守護自主精神了嗎?
作者介紹:法律白話文運動,由一群致力於散播法治種子的法律人成立的媒體公司。對一般人而言,本該為人民服務的法律,因為內容有如文言文難懂,反而離人民愈來愈遠。於是,我們想透過網路與科技,發揮內容媒體的各種想像,提供值得信賴的知識,並減少廉價批評的出現。我們相信,法律是人類史上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它搭起一座理性的橋梁,用共存與共榮連結立場衝突的人們,而法律白話文運動希望為閱聽眾們打造這座橋梁,一同思考議題、關懷彼此,並一起塑造屬於台灣的法律文化。
搶先試閱:〈可以舉著疫情大旗,無限度把人關起來嗎?〉
作者:劉珞亦
一句評論:
為了疫情的管控,賦予政府更大的權力是合理的,但問題就在於,我們什麼時候要收回來?以及在那樣特殊的情況下,我們需要什麼樣的監督機制呢?
重點搶先看:
在公共安全受威脅時,政府往往面臨到要維繫社會安全,並限制人民多一點的基本權,還是堅守保障人權的機制,不要隨便出手。在恐懼蔓延下,多數人民希望自己不要得病,所以愈多管制、愈多隔離愈好,但此時不免也會讓國家法治開了個洞,以人民的恐慌來合理化漏洞的正當性,最後有可能成為侵害人權的破口。
二○二○年春節,源自中國蔓延至世界的「武漢肺炎」,引起全球的恐慌,也造成大量的人類感染,甚至死亡。這樣的疫情,讓人想起二○○三年曾經爆發的SARS事件,更讓人想起那個因為防疫封院而引起的大法官解釋。
SARS事件,究竟怎麼爆發?
SARS當年是在二○○二年中國廣東爆發,SARS傳染性不低且死亡率高,但因為中國政府隱滿疫情,導致疫情迅速擴散全球。直到二○○三年三月十四日,台北市爆出第一起SARS病例。這場疾病造成了約三十個國家淪陷,並且導致八千零九十六名病例、七百七十四人死亡;臺灣三百四十六名患者,七十三人死。
不過,真正的危機在台北市和平醫院,當時院內爆發集體感染,因此台北市政府依據當時的《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如果你和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就可以被主管機關留驗,甚至有必要,可以到指定地點檢疫,或是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處置。
當時台北市政府就在這樣的規定下,公布「臺北市政府SARS緊急應變處理措施」,曾經可能和感染者接觸的和平醫院員工,就要回去醫院「集中隔離」。所以當時和平醫院附近都遭封鎖,一度引起當時臺灣社會嚴重恐慌。
醫院封院,醫師落跑?
當時大部分的人都十分配合,但有一個人不這麼認為。其中的一位周醫師,接到命令時,認為回去醫院絕對死路一條,因為就他專業判斷,和平醫院內部的設施,根本不可能隔離一千多人,只會造成院內交叉感染,疫情更加險峻。所以他決定自行進行居家隔離,以及透過傳真、投書等方式傳遞「不可入院交互感染」的訊息。等到事件落幕後,台北市政府卻宣布他是「落跑醫師」,對他進行處罰。
他提出抗辯認為,當初幾十個人共用一間浴室、根本完全沒有隔離,甚至沒有告知家屬原因,就將受感染死亡的患者迅速火化,封院根本是錯誤政策。之後,他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後,進而聲請大法官解釋,他主張有一個法條違憲。
這個法條就是當時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後來已有修正):「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
他主張這個法條違憲有好幾個理由,其中最重要的理由在於,如果主管機關要利用這個法條來進行強制隔離,那就是一種對憲法第八條保障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如果要限制人身自由,就一定需要事後的司法救濟權,例如要有「法官」來做審核,但當時制度沒有法官審核機制就強制隔離人民,所以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釋字第六九○號:沒辦法,防疫貴在迅速?
為什麼當事人會主張要「法官」來審核?是因為在臺灣法制下,如果人身自由要限制,很多時候都需要法官來審核。例如要「羈押」,過去由檢察官自己決定,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現在才變成由「檢察官」來聲請,但由「法官」來裁定。或是外籍移工要被收容,移民署最多一開始只能收容十五天,如果超過十五天,或是在十五天內被收容的人認為移民署違法,就要交給法官裁定是否要繼續收容。
這樣做的原因,在於法官並不像行政權一樣代表國家,要處理很多常態性的問題,他比較能居間代表國家的法律,用一個比較中立客觀的角度來審查,也會距離公平的可能性較近。但在司法院釋字第六九○號中,大法官卻認為這是基於「醫學專業及迅速防疫」的要求,強制隔離不該由法院決定,而應由主管機關決定,這樣才能符合醫療判斷的專業性,因此並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大法官甚至這樣說,他們認為這種因為傳染疾病而導致被隔離的狀況,跟一般羈押程序是需要中立、公正的法院來決定是不一樣的。這種疫情的防治,是需要相關機關來訂定相關的防疫計畫,例如預防接種、傳染病預防、疫情監視、通報、調查、檢驗、處理及訓練等措施,由具有醫療或是公共衛生的專業的主管機關來處理,會比較好,所以就算沒有經過法官決定就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也是可以的。
就算如此,大法官還是不免有些疑慮。
大法官說,雖然不需要法官來決定,但是畢竟是限制人身自由,所以還是不可以限制過長,大法官在釋字裡面也順道提醒了立法院,還是要制定一個合理的最長期限,並且要想辦法建立一些讓受隔離者或是親屬如果不服可以請求法院救濟的機制,更要有一定的合理補償機制,所以要盡快把相關傳染病法制漏洞給補起來。
不同意見:一定需要法官作為制衡?
大法官的多數意見雖然採取「合憲」的結論,但有些大法官還是不能接受這樣的結果。許多不同意見,都指向一個結果,只要是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都一定需要「法官」審核的機制,雖然不一定要在二十四小時內決定,但至少要設計出一個合理的期間,讓法官好好審核。
少數意見指出,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這件事,畢竟是重大基本權的剝奪,程序設計一定要謹慎,正如羈押程序一樣,讓聲請羈押的一方盡到說理義務,讓事情透明化、人民有知的權利,也有相應的公正第三方來作主,才能徹底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
但也有大法官反駁前述少數意見認為,如果讓法官在傳染病的人身自由限制案中審核,也不過是讓法官變成橡皮圖章而已,沒有必要。總之,可以看到多數意見雖然認為沒有法官審核是合憲,但是要建立相關的配套機制,但不同意見則是認為沒有法官審核機制就是違憲,兩者論點的碰撞就在:相關疫情管制,要不要法官決定。
疫情後,臺灣法制的前進
SARS過後,立法院及時重新修正了《傳染病防治法》,讓法制面更趨完整,例如在施行細則中便提到,在做必要處置時,要注意當事人的身體及名譽,不可以超過必要的程度。另外,二○一四年時,立法院三讀通過《提審法》,第一條明確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簡單來說,提審就是向法院說我被限制人身自由是不對的,法官你來審核一下。)
換句話說,在傳染病下被強制隔離,應該給予受強制隔離治療的人民救濟的管道。例如現在的《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條,就有規定,要由主管機關公告的防治措施來處理,並且要通知本人或是家屬。因此被隔離時,主管機關會發一個「法定傳染病隔離治療通知書」,其中就有寫到:「您或您的親友有權利依照提審法的規定,向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且「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正「法定傳染病病患隔離治療及重新鑑定隔離治療之作業流程」,有興趣的話也可參考。
如果要提審,法院受理後,要向機關發出提審票,並在二十四小時內應將受強制隔離治療的案件交給法院。若法院審理後認為不應受強制隔離治療,則應裁定釋放;若認為應強制隔離治療,就駁回提審聲請,但就駁回之裁定,當事人不服得向上級法院提出抗告,作為最終救濟途徑。
當然,法官可以做裁定,不代表他就會隨意做出釋放的決定,這個制度只是希望透過法官當作最後一道防線,避免不公平情事發生。經過釋字六九○號之後,原缺乏法官審核的機制,也在其他法律相應修改或通過後加以法制化,只是當事人還是要有主動提起的認知。
看到這邊,讀者應該可感受「疫情管制(也可代入其他社會公益)」與「基本人權」,這兩者之間的權衡,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
在公共安全受威脅時,政府往往面臨到要維繫社會安全,並限制人民多一點的基本權,還是堅守保障人權的機制,不要隨便出手。在恐懼蔓延下,多數人民希望自己不要得病,所以愈多管制、愈多隔離愈好,但此時不免也會讓國家法治開了個洞,以人民的恐慌來合理化漏洞的正當性,最後有可能成為侵害人權的破口。
正如當年在前述釋字中的許玉秀大法官所說:「當代憲政體制建立在對體制的悲觀上」,所以需要相互制衡。但這樣的制衡會不會造成效率變慢,反而讓事情無法解決?理想上,隨著法治越趨成熟的社會,我們透過專業的展現來保護社會安全,但安全和人權,兩者則應該努力取得平衡,這便是憲法上永恆的辯論與難題。
相較過去威權時期,我們懂得爭取,對於人身自由的保障,也算是慢慢前進。
全文回顧:
因為臺灣爆發SARS,所以台北市政府突然下令將和平醫院封院,導致許多人被關在裡面隔離,然而這樣的做法在法律上規範極為模糊,因此產生法律上的爭議,一般來說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時,必須要經過中立客觀的法官同意,但因為這種傳染病的特殊性,導致是否需要法官產生爭議,也引發了後來的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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