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上市前實施股份支付,會扣減利潤直接降低募集資金金額,甚至還會因服務期跨期影響上市後利潤,必須謹慎為之。
大陸的「股份支付」有點類似台灣員工分紅費用化的概念,在A股IPO前,公司如果以股權激勵員工,在會計上會被視同為支付員工獎金,必須扣減當年度利潤,如果是在掛牌前一年實施股份支付,就會減少利潤進而降低募集資金金額,因此在執行股份支付前必須謹慎。
股份支付自去年起就漸漸成為A股IPO審查重點,今年5月18日,大陸財政部會計司公布了五個股份支付準則的應用案例,對股份支付費用在服務期攤銷處理進行定義。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定,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職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務,授予權益工具或承擔以權益工具為基礎確定為負債的交易;簡單說,就是企業用股權對員工或其他第三方如供應商、經銷商等進行的股權激勵,藉以交換員工或其他第三方為企業工作或提供服務,相反的,如果沒有獲取相關服務,就不符合股份支付的準則定義。
至於股份支付費用=授予日股份公允價值-實際支付入股價格,計量方式分為一次性計入和分期攤銷兩種皆可,主要根據協定中是否為立即行權或是否規定明確的服務期進行區分。
一、設定服務期
證監會在《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2020年6月修訂)的問題25(3)中提到,對設定服務期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費用應採恰當方法在服務期內進行分攤,並計入經常性損益。
二、未設定服務期
和上述證監會相同規定中提到,在確認股份支付費用時,對增資或受讓的股份立即授予,或轉讓完成,且未明確約定服務期等限制條件情況下,原則應一次性計入發生當期,並作為偶發事項計入非經常性損益。
在本次財政部公布的《案例5:以首次公開募股成功為可行權條件》中,明確指出股份支付的前提是首次公開募股,也就是僅針對準備IPO的企業,重點在於員工離職時,之前被授予股份將會被收回,也無法通過轉讓股份受益,因此實質上這是一種對員工服務期限條件的要求,等於對員工存在隱含服務期的要求。即使未約定服務期,那股份支付費用也應合理分攤,不能一次性計入費用,且費用應計入經常性損益。
企業在分攤股份支付所造成的費用時,如果估計的分攤期間發生了變化,也就是完成IPO的時間提前或推遲,都必須重新估計須攤銷的期間,並將截至當期累計應確認的股權激勵費用,扣減前期累計已確認金額,以作為當期應確認的股權激勵費用。
實務中,在A股IPO的台資企業,如果在IPO前有實施股權激勵,一般都會要求設置員工服務期限,如此一來,股份支付費用的攤銷就會減少服務期內各年的淨利潤,如本文一開始所說,除了會影響IPO募集資金外,如果服務期橫跨到掛牌之後,那還會繼續扣減影響上市後的利潤,因此實施股份支付雖是項有利留才的員工激勵政策,但還是須充份考量公司盈利狀況及配合其他周邊員工福利政策,才能達到最大性價比的激勵效果。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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