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中的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另外八名民主派人士被控前年兩次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香港西九龍法院昨天判處黎智英合併執行十四個月徒刑。
總統府發言人張惇涵表示,對於北京當局繼續侵害香港的民主及人權,再次表達高度遺憾和譴責,而這項判決,無疑將使香港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受到大幅限縮。
此外,黎智英涉及去年接受多間海外媒體訪問並與外國官員會面,被當局控以「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此案昨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控方申請加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串謀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案件押後至六月十五日再訊,獲總裁判官蘇惠德批准。
當局新增的「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指控黎智英於去年七月一日至今年二月十五日間,與前私人助理Mark Simon、律師助理陳梓華、十二港人案被告李宇軒、「我要攬炒」團隊發起人劉祖□及其他人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中國或香港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另一項「串謀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作出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控罪,指黎智英於去年七月至八月二十三日期間,在香港與李宇軒、陳梓華及其他人串謀,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在李宇軒被警方拘捕後協助離港。
黎智英與八名民主派知名人士前年八月十八日參加反送中運動的維園集會,早前分別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或認罪,昨天下午陸續判刑。其中黎智英及李卓人判監十二個月,梁國雄判十八個月,何秀蘭判監八個月;李柱銘、吳靄儀及何俊仁緩刑二年,認罪的梁耀宗緩刑一年,區諾軒判監十個月。
法官胡雅文判決主文指出,被告都是知名人士,帶頭集結必會引來人群聚集,雖然當日未經批准集結和平進行,但在二○一九年的動盪及騷動背景下,如此規模的集結有機會引致暴力場面,又指集結令交通及道路受阻,對未有參與集結的人士造成不便,判處監禁是唯一合適刑罰。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說,事發當日維園有一個獲批的集會,黎智英只是在隊伍中行走,沒有號召市民加入,沒有破壞和平或暴力事件,同類案件一般都是處以罰款;黎智英當日只是行使憲法賦予的遊行集會權利,且遊行是和平進行,判處非即時監禁的刑罰已經足夠,且兩項罪行刑罰應同期執行。
本身是大律師的吳靄儀親自陳詞,指言論與和平集會的權利是對港人而言最重要的權利,不但因為講真話是人的核心尊嚴價值所在,亦因這是民主社會的最後一道防線;守護法治不單要在法庭和議會,亦在街頭和社會,自己曾於立法會作無數次發言,但認識到在受特權條例保障下以美麗的措辭發言並不足夠,當人民以集體的方式表達,要求政府回應訴求,她必須準備好與人民同行,否則她過去所作承諾只會流於空談。
黎智英和工黨主席李卓人及民主黨前主席楊森,另被控前年八月卅一日在港島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昨天也宣布刑期,黎智英被判入獄八個月,李卓人判六個月,楊森緩刑一年。其中黎智英和李卓人其中兩個月刑期,與八一八案刑期分期執行。黎智英兩案部分刑期合併為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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