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螢橋幫」老大張真被控1989年間自中國大陸走私槍械來台,遭台北市刑大移送,後透過兩岸遣返機制被遣送回台,張被依未經許可販賣手槍罪判刑10年定讞。張後來聲請再審獲准,台灣高等法院改判無罪,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張以符合刑事補償法為由請求補償。高院計算張人身自由受拘束共2,324天,以每日3,500元折算1日,決定補償他813萬餘元。
1992年2月28日,負責前往廈門接押張真父子的我方人員,從金門水頭碼頭搭船出發,這是台灣海基會與中共海協會首次聯手遣返兩岸人犯作業。
檢方起訴指出,徐姓幫派分子1989年9月和楊姓男子(2012年歿)共同攜帶楊購自張真的15把中共黑星手槍、240發子彈到高雄,槍枝和其中200發子彈賣給綽號「文龍」的廖國良,徐、楊和張真事前說好要交給徐的價款,用來抵付張欠徐的債務。張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非法販賣手槍、子彈等罪嫌。
張真遭警方通緝,逃到大陸,張真當時隔海否認,表示被誣攀構陷,我方請中共國家中心局協查,陸方1992年查獲張真,在浯嶼海面移交給台灣警方。
張真堅詞否認犯槍彈,辯稱同案徐姓、林姓被告說的不是事實,他只和徐在大陸因朋友聚會而見一次面,根本不認識徐,也沒欠他錢,怎麼會有「賣槍抵債」的說法?高院再審認為徐的說詞有瑕疵,也沒有其他證據可佐證,難以認定張真和楊姓男子販售槍彈,改判張無罪。
張真說,他是兩岸分治後,父親在台灣再娶的妻子所生,他少不經事曾因案服刑,後來父母姊弟移居美國後,因父親輾轉得知他東北的妻女仍在,因此請人前往探親,但當時他還在假釋期間,只好搭漁船偷渡,並因此被台灣情治單位註銷戶籍,只能在陸發展。張真說,已脫離黑社會,不可能在共產黨嚴厲管制下發展黑勢力,沒能取得黑星、紅星手槍,後來因得罪大陸某將官而遭刁難,遭遣送回台,而本案1至3審不到1年就定讞,報章雜誌把他塑造成「黑道皇帝」,假釋出獄後因槍枝冤案常被質疑,名譽和財產難以彌補。
張認為自己已近7旬,人生迥異多數人,希望國家還他公道,主張每日應補償5千元,弭平他創傷、訟累支出。
高院計算張真被羈押、入獄至1999年7月9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考量他42歲、壯年時平白遭受有期徒刑執行長達近6年半,假釋後難覓工作,決定補償他813萬4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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