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指出,企業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分配給境內個人股東的可扣抵稅額,是以股利淨額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的半數為準,其餘半數不得分配。企業如果超額分配就需要補稅。國稅局舉例,轄區內某營利事業想分配盈餘給在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股東,可供分配的盈餘淨額為47萬5,141元,依照稅額扣抵比率20.48%,自行計算出來的可扣抵稅額為9萬7,309元(475,141×20.48%)。
值得注意的是,為改善所得分配問題,2015年起我國稅制已將「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
在現行新制之下,公司所得稅不再能夠全數用來抵減股東的綜合所得稅。
換句話說,營利事業的股利(盈餘)分配日,如果落在2014年12月31日以前,股東獲配的可扣抵稅額可以全數扣抵綜合所得稅。但分配日落在2015年1月1日以後者,股東獲配的可扣抵稅額只有半數可以抵減綜合所得稅。
稽徵機關在計算超額分配應補稅額和裁罰基礎時,也應該將不得分配的半數排除在稅額之外,以符合實際運作原則。
因此,根據新制規定,今年真正可以用來扣抵所得稅的股東可扣抵稅額,應為盈餘淨額以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的「半數」,也就是4萬8,654元(475,141×20.48%×1/2)。超額分配的應補稅額則為9萬7,309元和4萬8,654元兩者的差額4萬8,655元。
另外,居住在境外的個人股東,雖然不必繳納綜合所得稅,但也必須適用此計算原則。屬於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款,外國股東只能以舊制可扣抵稅額的半數,來扣抵獲配股利或盈餘淨額時的相關稅額。
國稅局呼籲,企業在辦理年度股利憑單申報、計算國內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時,必須注意是否符合新制的半數計算標準,以免因為超額分配而要事後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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