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財政部昨(2)日發布《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辦法》,要求國有企業境外投資事前決策必須考慮財務可行性,對境外投資履行財務管理職責,導致境外投資損失的責任人員將被追究責任,非國有企業也必須參照執行這項辦法。
外界認為,財政部要求海外投資損失要「究責」,且不僅針對國有企業,連民營企業都要參照執行,該辦法被視為另一道管控資金外流的重要措施。
對於近日媒體報導指大陸國家外匯管理局正在對安邦、海航、萬達、復星等公司境外收購涉及的「內保外貸」業務進行調查,外管局昨也表示,相關報導情況不實,外管局積極支持包括銀行和企業在內的市場主體,進行真實合規的「內保外貸」業務。
財政部網站披露的《管理辦法》指出,對連續三年累計虧損金額較大或當年發生嚴重虧損等重大風險事件的境外投資企業或項目,將進行實地監督檢查或委託仲介機構審計,並據情況採取相應措施。
《管理辦法》並對財務盡職調查和可行性研究的形式和內容作出規定,規範事中營運財務管理及加強財務監督。
並要以集團為單位進行境外投資績效評估,結果將作為進行國有資本注資的重要依據。
財政部資產管理司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稱,投資方要在境外法律允許的治理框架內,對境外投資企業(項目)重大財務事項實施管理。
重大財務事項包括:合併、分立、終止、清算,資本變更,重大融資,對外投資、對外擔保,重大資產處置,重大資產損失,利潤分配,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等高風險業務,重大稅務事項等。
《管理辦法》並要求,對投資規模較大或對企業發展戰略具有重要意義的境外投資企業(項目),投資方要事先在投資協議中作出約定,向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財務負責人或財務人員,定期分析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同時,企業要重點關注境外投資企業(項目)佣金、回扣、手續費、勞務費、提成、返利、進場費、業務獎勵等費用的開支範圍、標準和報銷審批制度的合法合規性。
財政部表示,該《管理辦法》已於1日起施行,國有企業參與合營的企業、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及非國有企業進行境外投資適用上述規定,金融企業不執行上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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