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生效的6號文將再次加大台商因關聯交易移轉定價(TP)被查稅的風險,特別要注意6號文較2015年16號文新增規定的影響。大陸國稅局為提升關聯交易移轉定價(TP)的查稅力度,5月1日起執行今年3月剛公布的6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式管理辦法》,除了對2009年的2號文《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明確定義出稅務機關調查關聯交易的程序和方法外,還進一步規範特別納稅調整的相互協商流程與相關工作內容。
一、6號文對比2009年2號文新增內容
1、稅務局可針對「非居民」企業實施特別納稅調整
稅務局對「非居民」企業實施特別納稅調查並已立案者,可委託該「非居民」企業的境內關聯方,或與該調查有關的境內企業,向「非居民」企業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一)》。
2、在交易分析中增加了金融資產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和所有權轉讓、資金融通及勞務關聯交易等內容。
6號文強調無形資產的收益分配,應與關聯交易各方對無形資產價值的貢獻程度相匹配,如果企業僅擁有無形資產法律上的所有權,而未對該無形資產價值做出貢獻,便不應參與該無形資產收益的分配。
對於關聯勞務交易,6號文首次提出「受益性」勞務交易觀念,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關聯勞務交易可以是「受益性」勞務交易,但應按非關聯方在相同或類似情形下,營業常規和公平成交價格範圍中進行定價,並明確對企業向關聯方支付「非受益」性勞務價款,稅務機關可按已稅前扣除的金額全額實施特別納稅調整。
3、6號文提出了還原「隱匿交易」和「抵消交易」觀念
企業與關聯方間存在隱匿關聯交易間接導致國家稅收減少,或企業與其關聯方間抵消關聯交易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稅收減少者,稅務機關可通過還原交易實施特別納稅調整。
舉例來說,關聯方間的無償資金拆借,或境內公司為境外關聯方無償提供服務未收取相對應價值的報酬,即使從帳面看沒有費用支付往來記錄,但因該交易被隱匿,稅務機關仍可通過功能風險訪談、財務資料分析等技術手段,認定該筆隱匿交易真實存在並直接進行納稅調整。
二、支付境外關聯方費用的變化
6號文生效後,2015年的16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將廢止,變化較大的是原16號所規定,企業向未履行功能、承擔風險,無實質性經營活動的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在計算企業應納稅額前,該所得額不得稅前扣除,未來台商在向境外關聯方支付各種費用前都必須特別注意。
除此之外,本次6號文對支付關聯方費用特別要求,只有「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交易才須全額實施納稅調整,也就是說,支付境外關聯方費用,只要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就能稅前扣除。
可以預見,此次6號文將再加大台商因關聯交易移轉定價而被查稅的風險,台商須重新設計三角貿易中的「訂單、物、錢、發票」交易結構,明確關聯方各自的定位和分工,才能有效降低未來被查稅所衍生出的問題。(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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