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兩高)昨天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最高檢察院的最新統計,顯示近三年來貪汙受賄被查人數高達十六萬餘人,反腐形勢嚴峻。
最高檢察院研究室主任萬春說,從十八大以後的二○一三年起,全大陸檢察機關查辦的貪腐犯罪案件,每年都達四萬件左右,涉案人數合計十六萬零六百五十六人。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為再縮緊貪官貪腐底線。昨天的發布會上,兩高也就大陸貪汙受賄案適用法律問題,提出司法解釋,對貪汙、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規定,只要明確貪汙、受賄數額滿一萬元人民幣(五萬元台幣),就應追究刑事責任。另對貪汙、受賄兩罪「數額較大」的一般標準由一九九七年刑法確定的五千元人民幣調整至三萬元;「數額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廿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三百萬元以上。
另外,「兩高」昨天還明確「終身監禁」的司法解釋,最高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表示,「終身監禁」是介於死刑立即執行與一般死緩之間的一種刑責,但比一般死緩更為嚴厲。他說,判處「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即再有立功、服刑良好均無法減刑,必須「牢底坐穿」。
裴顯鼎指出,「解釋」明確「終身監禁」適用的情形,即主要針對那些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一般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汙受賄罪犯,可以決定「終身監禁」。
新華社報導,昨天發布的「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貪多少才符合「死刑立即執行」?新解釋指出,只適用: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造成損失特別重大的貪汙、受賄犯罪分子。
對於推託給「身邊人」的漏洞,新解釋規定,「特定關係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以後,沒有退還或者上交的,應當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亦即只要官員領導被確認「知情」且未退還或上交,就算犯罪。
報導指出,提高貪汙受賄金額基準,主因是人均GDP成長六倍以上,而情節嚴重壓低至一萬元,目的是強化「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戒律,且為落實黨紀嚴於國法,壓低入罪標準可讓刑事處分與黨紀政紀有機銜接,即中共黨員與官員的標準要更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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