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避免惡狼再犯,法務部擬修改性侵假釋犯電子腳鐐監控辦法,將原本監控期「三個月為一期,必要時得報請延長」規定,修改為「至保護管束期滿日為止」,即假釋犯若被評估再犯可能性高,將配戴電子腳鐐至假釋期滿;配套為每三個月評估一次,由檢察官認定能否中途喊「停」。
此外,法務部保留執行彈性,同時規定本次修正新增,若停止配戴電子腳鐐後經觀護人評估有必要繼續執行,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就會再上腳鐐。
行政院公報上周五預告法務部所提「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修正草案,若各界未提疑義,最快下周就會公告施行。
電子腳鐐目前僅適用於性侵假釋犯,法務部去年曾評估,為紓解監獄擁擠問題,考慮擴大電子監控適用罪行,將酒駕犯、家暴犯、吸毒假釋犯或無串證之虞的交保被告,納入電子監控對象。不過至今尚未提出具體修正方向。
法務部去年曾統計,二○○六年十二月啟用電子監控到去年四月底止,共有六百六十六人配戴過電子腳鐐,配戴期基本上三個月為一期,視需要評估是否繼續配戴,其中只有一人配戴三年至假釋期滿。
據法務部去年統計,性侵犯假釋後再犯率為百分之四點二,配戴電子腳鐐期間再犯率為百分之一點二;過去六百六十六名性侵犯配戴電子腳鐐期間,再犯者有八人。不過,過去曾發生性侵假釋犯剪斷電子腳鐐逃脫事件,電子監控成效也被提出檢討。
【記者劉時均/台北報導】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延長監控時間是讓社會大眾較安心的作法,受監控者如果表現良好,還是有機會解除監控。
一名觀護人表示,實施電子監控以往每三個月都要發通知給相關單位,現在只要在實施和解除的時候通知即可,實務上簡化了流程,但對於受監控的當事人和家屬而言,心理上較難接受,觀護人需花更多心力輔導。
據指出,電子腳鐐監控的實施對象目前只限於性侵害犯罪者,全台現有八十四人配帶電子腳鐐,使用的大多是第三代電子腳鐐,外型如大型手錶,主要配戴在腳踝,有GPS定位系統,可廿四小時記錄配戴者的行蹤和行動軌跡,只要進入禁止區域或破壞電子腳鐐,就會發出警報聲,並回報監控電腦。
陳明堂表示,性侵害犯罪的再犯率高,相關單位過去每三個月就要確認一次是否要監控,如果過了三個月的監控期卻沒有通知要持續監控,就等同解除監控,讓民眾擔心相關單位在程序上有疏漏,因此修正這項實施辦法。
依修正後辦法,不需要每三個月通知各單位,「原則上會讓受監控對象持續配戴電子腳鐐到保護管束期滿為止」;不過觀護人仍會每三個月做一次評估,了解受監控者的身心狀況,如果表現良好仍會建議檢察官解除監控,不一定會完全執行到保護管束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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